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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9

不能用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作为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的管理手段,只能将员工淘汰在考核时所在岗位以外,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A4MUV6Dp   
2007515,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就一起将末位淘汰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违反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案件作出判决。 p5T *[?$V  
19799月,李某复员转业到安阳市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曾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先进标兵。 {vtav]  
2004年,公司在改制中引进了末位淘汰制度。2006年,公司再次进行年度考核时李某被评为最后一名。2006125,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M7"[M1  
接到通知后,李某认为公司不该这样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开庭调查后认为,末位淘汰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裁决:撤销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仲裁裁决送达后,公司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有用工自主权,公司依据事先制定的末位淘汰制度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诉至法院。 @27 g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末位淘汰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2007515,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y =3TKW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z&Mf]zS  
法官点评: FgRvd~ R  
企业中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考核标准,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不可否认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具有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因此为许多企业所采用,但这一方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q)j": S_  
《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两种合法途径,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ZU"A];u  
依据《劳动法》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任何时候劳动者都有权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形下还可以不用提前通知而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Q8Fer'72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者失业,所以《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了严格限制。《劳动法》第24条至27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的情形,第29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不具备法定许可解除的情形时和具备法定不得解除的情形时,都无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作为绩效考核手段的末位淘汰制,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自己单方面制订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则,即使员工被评为绩效末位,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总之,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种考核手段,只能将员工淘汰在考核时所在岗位以外,而不能直接淘汰在企业以外。([FONT=宋体]作者:王忠文)[/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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